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