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