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进入大景区施工前,应当告知大景区管理机构。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生态景观保护、环境卫生保洁、景区道路畅通、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大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