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大景区内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符合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要求,体现黄河文化特色和兰州文化元素,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