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并予以相应经费保障,推进群防群治力量与专业力量互相补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