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聚焦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前端调处、实质解纷、后期修复等重点环节,实施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访接待与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职能整合,拓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融合,通过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为平安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