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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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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矿业权人应当执行绿色勘查规范,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成果数据。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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