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