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