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八条有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