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财政资金,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调机制和考核、巡查制度,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