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