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违法采砂、运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有关部门有权将采砂船舶、设备、工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