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设备、工具在禁采区滞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