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