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