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照规定发布和更新。

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