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照规定发布和更新。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