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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加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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