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