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充电便利。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