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