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乘客不得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