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