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