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开展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奖惩以及信用修复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