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查询制度,保障业主方便及时查询账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接受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