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为经营性用房;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擅自种植;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八)违反有关人均面积、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出租房屋;

(九)违规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人身安全;

(十)擅自在物业管理指定区域外设置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道路上设置路障;

(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十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以及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等共用部位焚烧;

(十四)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他人采光、通风;

(十五)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共用部位堆放物品,或者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人防工程或者损坏人防工程标识、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施设备、安装充电设施设备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

(十八)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