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