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组织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审议;

(五)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监督管理公共收入、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九)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与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并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

(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