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报社区(村)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附个人情况介绍。

筹备组成员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终止。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