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巩义市人民政府负责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双槐树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