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三)因实施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