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体现当地建筑特色,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破坏、影响名城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

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影响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