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并将下列备案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还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