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等,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