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对象包括:

(一)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古井、石刻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等;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历史建筑等的传统名称;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