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标志牌应当载明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简介、保护范围、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