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标志牌应当载明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简介、保护范围、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