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本市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