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