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八条有效用户应当爱护供水设施,及时缴纳水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二)不得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三)不得阻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发展新用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