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发生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关停城市供水设施,并向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污染源,城市供水设施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