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拒绝、阻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