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规定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或者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三)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未立即告知乘客的;
(四)转借、撕毁、混用专用票据或者打印票据不清晰可辨的;
(五)扰乱营运秩序,不服从管理和调度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