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管、资源规划部门,设置、划定出租汽车停车点、停车场地或者营运站。在城市繁华地区和主要路段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的出租汽车停车点。在航空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文体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划定出租汽车停车场地或者营运站。已经设置和新建的停车场地,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车位。营运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