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