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