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原许可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