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六条有效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