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四条有效秦岭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方案,恢复环境。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