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一条有效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