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前款人文资源有损毁危险,修缮保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修缮保养义务;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